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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帶來的挑戰、改變及新契機

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王俊健

壹、前言

婚姻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即形成的社會制度。有人說:「結婚是賭博」。日本早期的家庭臨床工作學者島田津矢子(1963)指出:「即使曾經是山盟海誓的婚姻,亦可能經常蘊藏著引發衝突的危機因素。」當婚姻出現了無法挽回的裂縫時,往日的海誓山盟、甜言蜜語已不復存在,要如何面對這樣的結局,除了漫無止境苦痛的冷戰或吵架以外,選擇離婚是時下最多人採取的方法。

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之資料(93年7月15日),台灣地區92年度全年離婚對數計64,995對,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78.1對,較91年全年離婚對數計61,396對,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68.2對,增加5.9%,且呈逐年增加的現象。社會的快速變遷導致離婚率的增加,婚姻不再是一生一世、常相廝守的愛情理想。

最近,法務部因應社會變遷,修正及新增了民法親屬篇的條文,關於離婚方面,其中最重要的精神則是「使離婚更容易些」。對部分人們而言,婚姻已不是一個沒有終點的跑道,而是一個可以分享快樂的過程。兩個人一起相處得愉快,便繼續攜手前行長長久久;若在婚姻的跑道上跌跌撞撞、無法踏出共同的步伐時,兩個人分手各自離開跑道,也不再是難以啟齒的社會責難了。



貳、離婚的意義與挑戰

「離婚」是指結婚的夫妻解除其夫妻關係而言。在法律上,當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者,在戶政事務所提出離婚登記之時;或判決離婚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之時,即成立。戶籍上,由夫妻共同的戶籍,分開各立門戶。

然而離婚不僅僅是法律狀態上的改變,其中更包含了多方面的意義和複雜行為。傳統華人的觀念認為婚姻是兩個家族的事,代表兩方家族的連結,從原本的沒有關聯到關係密切,因此離婚不只是戶籍分開了,連心理上的連繫也中斷了。一般而言,離婚是家庭關係的解體、是破裂,影響的層面自然相當廣泛。

就兩造當事人而言,離婚後面臨許多挑戰,如何調適因應新的環境,的確是相當為難。易言之,改變帶來了挑戰。離婚固然可以解決許多問題,但是在那過程中,當事人雙方都承受許多來自個人心理與社會的雙重壓力。離婚前一定經歷一段家庭風暴,身心難免受到嚴重創傷,甚至離婚之後,社會可能投以異樣眼光,畢竟我們的社會到目前為止,仍崇尚婚偶關係以及核心家庭價值。

以我們的傳統觀念而言,結婚是終身大事。因此,選擇了結婚,則努力經營積極性的家庭生活,不致陷於離婚;又,萬一離了婚,則努力克服障礙,調適使離婚能成為建設性的結果。



參、離婚的主要原因

婚姻的解除是現代人們在親密關係中必須面對的一個主要課題。在各種不同婚姻結束的方式中,Stover與Hope(1993)大致歸納出解除婚約的原因包括:(一)夫妻選擇用分居的形式來逃避婚姻的束縛;(二)一方利用家庭遺棄的手段離開婚姻;(三)婚姻關係未取得法律形式的認可。總括來說,死亡和離婚是兩個造成配偶分離最主要的因素,研究顯示,每年都有因配偶死亡而結束婚姻的案例,但至1970年代開始,最多造成婚姻中斷的原因,則是配偶主動選擇結束而使得婚姻生活無法再繼續。

根據近代台灣學者研究資料所顯示(簡春安,民80),我國離婚率不斷升高的主要原因包括:(一)個人主義的興起;(二)婦女解放運動興起;(三)生活中娛樂功能需求提高;(四)都市化的興起。

一項針對離婚因素的研究中指出,促使配偶選擇中斷婚姻關係的內在因素包括(依重要性排列):外遇的發生、婚姻情感的消失、個人情緒問題、經濟財務問題、性生活失調、親戚關係的處理、子女的問題、婚姻暴力與虐待、酗酒與犯罪行為、就業問題等十項因素(George&Michael,1995)。

從國外大樣本的離婚個案研究中,也可以由地理環境因素及個人因素兩方面來預測配偶離婚的可能性(陽琪、陽琬譯,民84;George&Michael,1995):

一、地理環境因素

從地理因素來看,一些居住在都市的人比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人更容易離婚,而離婚升高的比率也更容易發生在高度工業化國家的地區。

二、個人因素

(一)結婚時雙方年齡及婚姻時間長短。

(二)個人過去的結婚次數。

(三)社會經濟階層。

(四)種族和宗教信仰。

(五)有無小孩的情況。

其實,離婚率的高低,和社會因素有很大的關聯,就社會因素而言,有:

(一)家庭功能的改變。

(二)選擇伴侶的方式改變。

(三)道德制裁力的減低。

(四)同儕團體的影響。

(五)法律約束的放寬。

(六)職業婦女的增加。

(七)個人主義的盛行。

(八)兩性角色的模糊。

此外,美國學者曾研究美國社會高離婚的原因,列舉了以下十項主要因素:

(一)太年輕,尤以不滿20歲即結婚者。

(二)婚前交往時間太短,以不到半年最明顯。

(三)父母的婚姻不快樂。

(四)親戚朋友不看好這段婚姻。

(五)彼此的背景差異太大。

(六)宗教信仰不同。

(七)求學階段有輟學的經驗。

(八)未能與社會有良好的互動。

(九)彼此對夫妻角色定位的認定有差異。

(十)社會連帶較弱。

而國內社會學者在分析離婚的原因時,較注重社會結構整體狀況的影響,例如都市化、工業化、社會控制等。其他學者則較注意夫妻間的互動與家庭婚姻生活情況,比較能直接找出影響離婚的原因。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,被提到最多的離婚原因依序是:外遇、財務經濟、不良嗜好、個性不合、婆媳與姻親困擾等。



肆、親密關係的終結

婚姻係「兩個人基於感情與法律上的承諾(commitment),而願意共享情緒與身體上的親密感(intimacy),以及彼此的經濟資源。」乃是一種雙方與政府之間的法律契約,也是發展親密關係、共享關係的機會,雖然理想上是永久的承諾與終身的親密,但仍有相當比例的夫婦離婚了,雖然離婚主要是「法律狀態」的改變,但是影響所及卻是多種層面與多種意義的,其中Bohannan(1970)所提出感情上、法律上、經濟上、撫育上、社區、精神上之離婚等六個層面最常被引述(參考彭懷真,民85,頁128-134),可以想見離婚之複雜性,也是在家庭系統之親密關係中一個重要的危機事件,值得加以探索。

離婚是一個名詞,但同時也是一個動詞,因此離婚過程會影響往後之家庭動力與個人適應(包括父母與子女),尤其離婚過程有時會相當地冗長,涉及財產、家族關係及子女監護權及教養等問題時,更造成該過程之複雜化,但離婚事件是具有深遠影響乃是不可否認之事實,離婚被公認是僅次於「喪偶」之壓力事件,尤其對於婦女及兒童,Wallerstein和Blakeslee(1989)的研究指出:婦女及兒童常是婚姻中較大的受害者,所受創傷比先生持續較久,且平復時期較長。Calhoun,keller和Light(1994)則以社會學中五個重要概念說明之:

(一) 社會結構層面:女性社會地位與收入都比男性低,離婚後相對地需忍受比離婚前較低的社會地位與收入,如果再加上子女之撫養與監護,則更是雪上加霜。

(二) 文化層面:文化有關「男主外,女主內」之性別角色使離婚婦女在就業市場不易生存,而且婚姻年齡「男長女幼」之文化觀念使得男女之再婚擇偶人口群不利於婦女。此外,中國傳統文化對婦女離婚與再嫁之排斥更不利於台灣婦女之再嫁,相對地也對離婚婦女有嚴重且長期的傷害。

(三) 功能整合層面:子女原本從家庭中獲得社會化、情緒支持、物質照顧等功能都會因父母離婚而喪失,因而成為父母離婚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。

(四) 社會行動層面:父母離婚之子女較緊張、嫉妒、仇恨、不願承諾、人際關係隨便且不願與人深交,是人際關係較有問題之一群。

(五) 權力層面:在婚姻危機的過程中,丈夫常常是強勢的一方,尤其在父權主義之權力組織中,妻子與子女則淪為被虐待之一群,因而造成其重大之傷害。

不論如何,離婚具有深遠影響,且是重大壓力事件則是不可否認與輕忽的事實,不可等閒視之。但吾人也不能認為離婚是決然地負面影響,離婚也可能是當事人對現況的一種突破,對於長期陷於婚姻痛苦,疏忽與被虐待之一方可能經由離婚而獲得解脫(Ganong&Coleman,1994,p.27),也透過反省、調整及求助來重新適應,開創其新生活。



伍、結語

一般人對未婚者不好意思問太多私事,對已婚者沒什麼好問,對離婚者卻有太多的好奇與問題。其實,離婚只是婚姻生活的中止,單身生活的再出發,若非離婚帶來的後遺症-許多因結婚離婚造成的問題,生活型態上與未婚者又有什麼差別呢?很可能未婚者對離婚者、已婚者對離婚者以及離婚者對離婚者的看法各有不同,社會上應對離婚者有單一客觀的看法,就如同他們看未婚者、已婚者一般。

人生百態,無奇不有,別人的經驗未嘗不能做為自己的參考,如果大家都能以同一態度來看「離婚」,則社會上對離婚者的壓力會減少,人與人間的了解也就更多,仇恨誤會消除,讓我們大家共同來建造一個溫暖的社會!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參考文獻

一、中文部分

朱巽傑(民91)。婚姻與家庭:離婚。輯於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著。嘉義:濤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。

余巧芸(民85)。從離婚問題探討健康的婚姻。論文發表於教育部主辦之「健康的婚姻觀」研討會,85年11月22日、23日。

林蕙瑛(民79)。當你離婚後。台北:聯經出版事業公司。

洪雅真(民91)。婚姻與家庭生活的適應:外遇、分居、離婚與再婚。輯於王以仁策劃主編。台北: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。

陳麗欣等(民89)。家庭生命週期的親密關係(30-32)。教育部社會教育司發行,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出版。

陽琪、陽琬譯(民84),Norman Goodman著:婚姻與家庭。台北:桂冠圖書公司。

彭懷真(民85)。婚姻與家庭。台北:巨流圖書公司。

廖永靜(民89)。家庭教育學。單親家庭:挑戰、改變與新契機。輯於中華民國家庭教育學彙編。台北市:師大書苑。

簡春安(民80)。外遇的分析與處置。台北:張老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。



二、外文部分

Bohannan,P.(1970).Divorce and After.N.Y.:Doubleday.

Calhoun,C.J.,Light,D.Jr.,&Keller,S.(1994)Sociology. McGraw-Hill,Inc.

Ganong,L.H.&Coleman,M.(1994).Remarried Family Relationships. Sage Publications.

George,E.d.,&Michael,R.(1995).Understanding families diversity, continuity, and change(2nd ed.).Harcourt Brace collage publishers.

Stover,R.G.,&Hope,C.A.(1993).Marriage, family, and intimate relations. Fort Worth, TX: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.

Wallerstein,J.S.&Blakeslee,S.(1989).Second Chances: Men,Women, And Children A Decade After Divorce.N.Y.:Ticknor& Fields.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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