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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家暴防治 打破家醜不外揚迷思」

中廣新聞 2008/6/26 (黃悅嬌報導)

傳統以來,婚姻暴力被視為家務事,在「家醜不外揚」的心態下,許多受暴者只能忍受痛楚,過一天算一天。但過來人的經驗是「忍耐」絕對只會造成更大的傷害。家暴倖存者李冰說。

為了孩子,受暴婦女經常隱忍不發,即使鼓起勇氣,脫離先生的暴力,但孩子監護權通常判給了父親,心中仍是無法割捨的掛念與不安。

另一位家暴倖存者百合也表示,她有很多的話,無法對外講,不能對他人傾訴,只有藉由紙與筆,才能傾吐內心的痛苦,因為社工員一通電話,邀請她參加心靈寫作坊,她才能踏出這關鍵的第一步。

雖然政府致力推動通報機制及防治措施,但仍有受暴者深陷痛苦深淵,未能尋求醫療、警察、家暴中心等支援體系的協助,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長林慈麟表示,許多婦女受暴後,卻不敢對外聲張或求援。

根據家防會統計,民國九十六年,台灣地區平均接獲二百零二件家庭暴力事件通報,相較於九十五年每天的一百八十三件,成長了百分之九,九十六年通報案件超過七萬多件,顯示家庭暴力問題不容忽視。

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號公布施行,是亞洲第一,實施至今正好滿十年,為落實家庭暴力三級預防工作,十年來已完成中央統一設置「一一三」婦幼保護專線,建立單一諮詢、通報窗口。林慈麟強調,任何的暴力都是錯誤的,受暴者應勇敢的站出來,尋求協助。

十年來,中央成立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委員會,並在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成立防治中心,積極推動各項政策措施,包括警政、醫療、司法、社政及教育等相關單位執行業務時,若遇到家庭暴力情事應即通報,以發掘潛藏受暴婦女並提供必要支援。

在加害人的處遇部份,除了積極倡導法官提高加害人處遇的保護令裁定效率外,也透過修法,讓警察對於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嫌疑人得以逕行拘提,讓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多了一層保障。

看到集婦團、眾人之力共同催生的家暴法公布施行至今十年整,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、現為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說,「做了很多,但還欠缺很多」。

防治家暴是一條漫長且永無止境的道路,除了政府的力量,更需要社會大眾發揮道德勇氣共同努力,建立正確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觀念,並適時給予身邊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親友必要的協助,當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,勇敢地敞開心房,更是解救自己、孩子免於恐懼的第一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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