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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期相沖拒改期 親家變仇家

聯合報 2011.01.11

結婚日子「沖」到女方親人,竟毀了一段姻緣,雖然已懷了孩子,這對戀人仍非但做不成夫妻,反而對簿公堂。

桃園縣擇日命相館負責人蘇錦淮說,只要不是沖到新郎或新娘,其他人避開迎娶過程、不送女兒出門就行了。桃園地院家事庭則說,民法中沒有「結婚日犯沖」可以毀婚的條文,因挑選日子造成雙方家長鬧翻、毀婚的案例也少見。

桃園縣邱姓女子和駱姓男子愛情長跑十多年,因邱女懷孕而訂婚。男方挑好日期、訂好飯店準備辦婚禮,女方家長卻嫌日子不好、沖到家族親人,要男方改期被拒,雙方父母因而鬧僵、婚禮取消。兩人姻緣被切斷,男方四年後另娶,女方自己生下孩子後一直未嫁。

兩人因為雙方家長鬧僵形成陌路,邱女事後以未婚生子、獨自扶養、遭異樣眼光,以及男友未盡責、另娶,讓她身心受創為由請求賠償,法院判她勝訴。

桃園地院調查,男女雙方是國中同學,相戀多年,九十四年間女方懷孕論及婚嫁,訂婚後由駱家擇定同年九月辦婚禮,駱家訂好飯店,發喜帖給親友。

日子挑定後,女方家長請人卜算,覺得日子不好,會「沖」到家中三位屬牛的長輩,要求改期;駱家父母回老家請示神明、祖先,確認不會影響小倆口,而且飯店已訂好,帖子也發出去,拒絕改日子。但女方不讓步,回嗆「當天保證娶不到新娘」。

雙方家長鬧僵後,婚禮被迫取消,女方後來生下兒子,獨自扶養,男方四年後取消婚約另娶。女方後來以男方因小事就毀婚,在她生產時沒來陪伴,她被迫辭去高薪工作在家帶孩子,還得忍受外界指指點點,向男方求償兩百萬元。

法院審理時,男方主張「訂婚日女方決定,結婚日由男方決定」,如果沖到女方親人,當天迴避即可,女方家長過度反應才造成婚姻破局。

法官認為,「結婚日由男方決定」只是原則,雙方如果無法達成共識,應該再挑其他日子,不該以此理由蹉跎結婚;且女方訂婚後沒結婚,又生下一子,難免遭異樣眼光,判決男方須賠償廿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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